香港特区政府,10月11日发文《拟修例优化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主要内容其实就是,政府建议修例,优化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扩大外地处置收益涵盖的资产范围,以包括股份或股权权益以外的资产。有关法案周五刊宪,下周三提交立法会。
香港特区政府原文:
政府建议修例,优化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扩大外地处置收益涵盖的资产范围,以包括股份或股权权益以外的资产。有关法案周五刊宪,下周三提交立法会。
政府表示,香港作为国际税务合作的坚定支持者,一直与欧洲联盟及其他国际机构紧密合作,打击跨境避税活动。立法建议使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与国际税务标准一致,要求企业纳税人在香港有实质经济业务才能就外地处置收益获豁免征税,也防止空壳公司透过外地处置收益的双重不征税以获取税务利益。
在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优化建议实施后,香港的税制将继续保持竞争优势,地域来源征税原则也会维持。个人、独立本地公司和纯本地集团等大部分纳税人将不受影响。
因应欧盟2021年把香港列入税务合作事宜观察名单,特区政府去年12月制定《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就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取的外地股息、利息、知识产权收入和处置股份或股权权益的收益引入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透过最新的立法建议,香港的税制会符合欧盟去年12月更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指引》最新要求,即处置收益作为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所涵盖的收入类型,须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欧盟要求香港及其他正在改革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税务管辖区,在本年年底前进一步修改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法例,并由明年1月起实施优化机制。香港被保留在欧盟观察名单内,直至完成所需法例修订。
政府指,会在完成所需法例修订后,要求欧盟尽快把香港从观察名单中剔除。
优化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将继续只涵盖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所收取的四类外地被动收入,外地主动收入不受影响。
在优化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政府会继续提供豁免及宽免措施,以尽量减轻受影响的跨国企业实体的合规负担。如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有足够经济活动,其外地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将获豁免征税。而外地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可获豁免征税的程度,则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关联法而定。
得自或附带于买卖商或受规管财务实体所经营的业务,或受惠于现行税务优惠措施的纳税人所进行的获利活动的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将会豁除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涵盖范围外。
为减轻受涵盖纳税人的合规负担和便利企业重组,法案会引入新的集团内部转让宽免安排,安排适用于处置收益。如相关资产是在相联实体之间转让,且又符合特定的反滥用规则,处置收益税款可获延缓。
此外,在优化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双重课税宽免将继续适用,以纾减可能出现的双重课税。为减轻纳税人的合规负担,提高税务明确性和确保税务透明度,政府会继续提供一系列便利营商措施,包括简化申报程序、提供事先裁定、行政指引,以及由税务局提供技术支援以便利税务合规。
指明外地收入征税
根据最新的国际税务标准,纳税人如要在某个税务管辖区享有税务优惠待遇,就必须在该税务管辖区有实质经济业务,所赚取的相关收入与其在该税务管辖区进行的实质活动两者必须有明确联系。为支持国际打击跨境避税和防止双重不征税,香港承诺依据欧洲联盟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指引》,就被动收入修订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防止空壳公司透过双重不征税以获取税务利益。旨在提供法律框架,将离岸被动收入视为香港利得税应税收入,同时尽量减轻就此类收入可能产生的双重征税。预期有关机制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该修订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把某些源自外地的收入视作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并就某些源自外地的收入的双重课税宽免事宜,订定条文。
新条例适用对象
新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国香港开展业务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新条例涵盖的收入,指的是来源于中国香港以外的利息、股息、股权处置收益和使用知识产权收入(以下统称"指明外地收入")。银行、保险公司等受规管财务实体从其受规管业务取得的利息、股息及处置收益(以下统称"非知识产权收入"),适用中国香港税收优惠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实体从其享受优惠活动取得的非知识产权收入,以及有豁免款项的船舶拥有人从其产生豁免款项活动取得的非知识产权收入,均不受新条例影响。
新条例缴税制度
一般而言,根据新的FSIE制度,在以下情况下,离岸被动收入,即利息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包括出售处置资本性资产的收益),将被视为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应缴纳香港利得税:
该收入由跨国集团内的纳税人("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到,以及
该跨国企业实体未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适用于非知识产权收入),或在产生收入的课税年度,就知识产权收入的确定未能符合关联要求。
《条例草案》不涵盖离岸经营活动收入。因此,纳税人取得的离岸贸易收入和离岸服务收入的利得税纳税义务的判定不会受到新的FSIE制度的影响。
缴税收入类型
(1)利息;
(2)知识产权收入;
(3)股息;
(4)因出售某实体的股权权益所得的处置收益(「处置收益」)
受规管的财务实体
不过,指明外地收入不包括受规管财务实体从其经营受规管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获授权的保险人、劳合社或获认可的承保人组织;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1)条所界定的认可机构;及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435118.html
深度解读:非洲市场实地考察及跨境电商出海机会分析:https://m.ikjzd.com/articles/21052
中美贸易战开打持久战?外媒猜测或将立马迎来完美谢幕!:https://m.ikjzd.com/articles/21053
外贸货代注意!"斋月"要来了!爆仓、涨价已经开始……:https://m.ikjzd.com/articles/21056
选品新方向:这份毕业季备货指南跨境卖家请收下!:https://m.ikjzd.com/articles/21059
商标持有人需了解人工智能领域的商标申请所带来的问题:https://m.ikjzd.com/articles/21061
广告收入突破 100 亿美元,现在亚马逊还要做视频广告:https://m.ikjzd.com/articles/21062
cb:https://m.ikjzd.com/w/2063
速卖通家用电器吃香,空气净化器在俄罗斯掀起热购潮!-跨境知道:https://tools.ikjzd.com/articles/121867.html
北京香港注册公司代办流程:https://tools.ikjzd.com/t/284.html
海外网红营销|科技出海大浪潮,Oneplus一加手机如何通过海外网红营销实现成长?!:https://www.kjdsnews.com/a/1636173.html
印尼百万主播、达人、MCN机构即将消失?:https://www.kjdsnews.com/a/1636174.html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